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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作者:admin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黔财农〔2021〕17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督促省农业农村厅设定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复核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行业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设定、分解下达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实施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监控情况和自评结果;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按程序公开绩效管理信息;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绩效管理政策制度;督促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设定、审核绩效目标,复核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督促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或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行业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和指标体系;设定、细化、审核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监控情况和自评结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及时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本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区)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按要求及时审核汇总报送县(市、区、特区)的绩效管理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下达

  第四条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分为全省绩效目标和市县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下达工作。

  第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六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包括:

  (一)农业法、动物防疫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现代化规划、农业农村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文件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有关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第七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与下达程序如下:

  (一)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上年度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考核结果、提前下达的预算等,研究设定当年全省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绩效目标设定阶段,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需求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县绩效目标。

  财政部下达(含提前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和全省绩效目标后,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中央下达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厅同步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省财政厅按规定复核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同步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等,研究设定当年全省绩效目标随同年度预算编制同步报送省财政厅。绩效目标设定阶段,省农业农村厅可根据需求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市县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省级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批复后,省农业农村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复核后,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同步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要求拨付资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双监控”。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绩效运行监控,重点监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每年度,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上年度绩效目标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形成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县级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联合上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县级自评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形成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市级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市级绩效自评材料,结合省本级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全省绩效自评指标表和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复核。中央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对省以下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在市县和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可适时开展对整体或部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实施效果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89分(含80分)为良好;60分—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在适当范围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本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九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在过渡期内,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ztzl/snxmzjgs/202111/t20211119_71731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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